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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2 13:47:59 浏览次数:
工信厅联电子函[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推动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持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建立支持光伏产业重点项目发展的合作机制。现将组织推荐2014年光伏产业重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推荐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组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形成《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推荐目录》;国家开发银行充分运用各项业务资源,为进入目录并符合国家开发银行有关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先支持。
二、重点方向
(一)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光伏产品性能与质量、降低产品及发电成本的关键工艺、技术、材料、装备等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二)光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有利于光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项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工程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项目;在电子信息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项目。
(三)光伏企业兼并重组项目
光伏企业以兼并、合并、重组、资产收购、参股、控股、联合经营、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的、符合国家开发银行重点推进项目政策的兼并重组项目。
(四)分布式光伏系统应用项目
重点针对家庭、工业园区、公共设施、新农村建设等自给自用要求,具有高效率、低成本、成熟可靠、安装方便特点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应用项目。
(五)对外投资及技术引进项目
在境外建设光伏产品生产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以及收购境外光伏企业的项目;符合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光伏技术引进项目。
三、具体条件(一)推荐企业需进入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该企业可单独申报或牵头联合研究机构、应用单位等申报。
(二)推荐项目须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政策要求。
(三)推荐项目须符合重点支持的方向,且在2014年底前有明确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需求)。
(四)推荐项目应完成立项程序,已完成或正在组织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报批工作,原则上应具备实施条件。
(五)推荐企业2013年硅料出货量不低于1500吨,或其他环节出货量不低于400MW;2013年四季度毛利率达到10%以上。
四、程序和要求
(一)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申报(申报表见附件)。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相关经营单位,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特点,对申报单位的综合实力、研制能力、项目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以正式公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提出推荐意见。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推荐目录》。
(四)国家开发银行依据《光伏产业重点项目推荐目录》,受理项目审贷,独立为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信贷、融资便利
(五)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推荐项目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2日,需提供申报单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或U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