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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 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6 16:54:32 浏览次数:

 国能新能〔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自2014年起,光伏发电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现将2014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在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条件、发展基础、电网消纳能力以及配套政策措施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800万千瓦,光伏电站600万千瓦。各省(区、市)具体新增规模指标见附件。
    二、各省(区、市)2014年新增享受国家补贴资金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下达的规模指标,超出规模指标的项目不纳入国家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个人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地区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鼓励各地优先备案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请各省(区、市)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实施项目备案管理,密切跟踪建设进度,确保备案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各省(区、市)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情况,在年中对建设规模指标进行少量调整。
    四、对于甘肃、青海、新疆(含兵团)等光伏电站建设规模较大的省(区),如发生限电情况,将调减当年建设规模,并停止批复下年度新增备案规模。对于青海省海西地区、甘肃省武威、张掖和金昌等地区,青海省和甘肃省能源主管部门安排新建项目时应关注弃光限电风险。
    五、请电网企业依据年度建设规模安排,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协调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及时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保障用户安全可靠用电,及时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
    六、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加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各地区2014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表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月17日
 
 
附件:
 
各地区2014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表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4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单位:万千瓦)
合计
分布式光伏
光伏电站
合计
全国
1405
800
605
1
北京
30
20
10
2
天津
22
20
2
3
河北
100
60
40
4
山西
45
10
35
5
内蒙古
55
5
50
6
山东
120
100
20
7
辽宁
25
20
5
8
吉林
15
10
5
9
黑龙江
10
5
5
10
上海
20
20
11
江苏
120
100
20
12
浙江
120
100
20
13
安徽
55
30
25
14
福建
35
30
5
15
河南
75
55
20
16
湖北
40
20
20
17
湖南
25
20
5
18
江西
38
30
8
19
四川
10
2
8
20
重庆
1
1
21
西藏
6
1
5
22
陕西
50
10
40
23
甘肃
55
5
50
24
宁夏
50
10
40
25
青海
55
5
50
26
新疆
65
5
60
兵团
20
 
20
27
广东
100
90
10
28
广西
15
10
5
29
云南
11
1
10
30
贵州
6
3
3
31
海南
11
2
9